昨日从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获悉,作为全省试点之一,本月起至6月底,我市将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设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中小学教师也可评正高职称,拥有和教授、研究员一样的职业发展空间,以此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
据悉,我市现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47383人,约占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65%。此次改革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可参照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将统一
我市将改革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原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原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也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鼓励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
改革后,评价标准将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向一线倾斜、农村倾斜,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改革后,凡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已经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鼓励跨校竞聘,加强教师在不同学段、不同学校之间的交流,引导和鼓励城市中小学教师到有岗位空缺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竞聘。
学校缺人可跨校竞聘
本月起进入人员过渡阶段,现已聘用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4月进入竞争推荐阶段,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5月至6月进行组织评审,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此次改革还将创新评价机制,采取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
据悉,评聘工作将在有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根据学校岗位总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教师空缺岗位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人员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可按教师空缺岗位1∶1.5的比例推荐评审,经评委会差额评审通过后予以聘用。
已超过教师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岗位空缺的条件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跨校竞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