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名物业员工有了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3-04-02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3月29日,福州市物业行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46家物业企业的近万名员工首批受益。作为全省首份物业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划定了福州市物业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工人收入不得低于1150元/月,非全日制工人工资不得低于11.1元/小时。合同还规定,企业应拿出生产经营效益增长部分20%以上用于员工收入。
  同时签订的还有《物业行业集体合同》和《物业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分别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发放、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女职工保护等进行规定。此前,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福州市物业行业不少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不足1000元,并且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位,一线职工流动性大。
  近年来,福州市总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核心。截至2012年6月,全市共签订工资专项合同4903份,覆盖建会企业2.95万家,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2.18%,覆盖职工134.5万人,基本建立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目前,全市以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为载体,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合同257份,覆盖建会企业2.28万家、职工81.5万;以交通、商贸、茶叶销售、IT、五金机电等行业协会为载体,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合同26份,覆盖建会企业2028家、职工5.4万。(记者 张颖/文 周明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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