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措施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13-06-05 09:49:00来源:民生资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发45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低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低保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发展,省政府日前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从多个方面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一是完善认定条件。除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三是建立核对机制。省、市、县(区)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核对工作机构除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外,还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投诉举报等核查职能。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核对机制。
  四是强化动态管理。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完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严格核查管理。
  五是推进制度衔接。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的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积极鼓励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减扣必要的就业成本。
  六是落实经费保障。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以奖代补”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七是充实基层力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要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八是加强组织领导。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则。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省、市、县(区)应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监察、审计、财政、税务、公安、人社、住建、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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