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发布时间:2013-12-11 10:30:00来源:民生资讯








  市政府昨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细则提出,福州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25年(含)以上,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保按什么标准缴费?
  按月工资总额10%缴纳
  单位缴8%,个人缴2%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细则提出,福州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缴费年限不足25年怎么办?
  须自行补足补缴费用不计入个人账户细则详细规定了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纳的费用有多少能划入个人账户?
  40周岁以下(含)按月工资0.8% 41周岁至退休按月工资1.5%
  细则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1.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3.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32元的,按32元划拨;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6.4%,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20元的,按20元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其余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1.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
  连续参保多长时间才能享受正常医保?
  须连续参保24个月以上
  细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进行了界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下转2版)核心提示
  执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享受正常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为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个人账户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细则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方案。
  对一些意外情况的医保基金支付,细则也作了详细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以及设立家庭病床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医保中断缴费怎么办?
  因单位原因导致医保无保
  职工可申请清欠细则制定了医保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及医保待遇处理办法。
  1.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细则还提出,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
  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和正常参保缴费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细则还规定,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即2001年1月1日前转入我市的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如何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细则提出,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共同负担,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缴费,医保中心可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已改制、关闭、破产、撤销的企事业单位,已按原规定缴纳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细则提出,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也可从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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