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向孙某购买土制鞭炮,燃放时炸伤眼睛。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孙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赖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7万元。
去年2月12日,刘某的父亲去世,刘某托赖某到孙某的食杂店花28元购买了一串土制鞭炮。两天后出殡时,赖某点燃土制鞭炮扔出后被鞭炮炸伤右眼,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出院后,赖某与孙某多次商量赔偿事宜,一直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本案孙某无法指明其出售鞭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作为销售者的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赖某明知所购买的鞭炮系三无产品仍予以购买,且在燃放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过错。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立烽 张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