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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定5种情形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发布时间:2016-05-23 00:00:00
来源:民生资讯
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的《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本月开始执行。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减免的。(黄廷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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