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国务院法制办6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规范政务公开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目前关于政务公开的唯一法规,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保护伞、推进器和撒手锏。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已经整整9年。坦率地讲,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过于粗放,与政务公开的现实需求不太适应等缺憾,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相对不够宽泛、不公开的事项不够具体、相关问责机制不够健全、条例落实力度不够被束之高阁问题严重等,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对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途径,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扩大民生领域信息公开范围。原则上讲,民生领域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一律公开,一般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建议将政务服务的流程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包括政务程序公开,各地各部门的政务办事流程应当大大方方向群众公开,让办事群众尽量少跑冤枉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完善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让修订后的条例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政务公开工作的作用。目前不少地方在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上面若不专门发红头文件不搞执法检查,就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束之高阁忘乎所以了。有必要通过常态化的执法检查和政务督查,通过健全问责机制和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让政务公开的实效成为衡量和考察干部升迁去留的重要砝码,让政务公开上不作为的官员受到应有的惩戒,方能形成常态化的倒逼机制。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往往源于问责机制的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依靠健全问责机制去倒逼。倘若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真能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严格问责,哪个部门敢不公开政府信息就得被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那么谁还敢轻易冒着被问责丢乌纱帽的风险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阳光工程”。既要抓紧修订完善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也要狠抓督落实,让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和文件真正落地生花,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保护伞、推进器和撒手锏作用。(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