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遭遇价格争议可申请免费调解

发布时间:2012-09-28 08:39:00来源:民生资讯








  物业收费矛盾、拆迁征地补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企业生产、市民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价格争议,小则令当事双方伤了和气,大则诉诸法律。如今,一些企业和市民遇到与价格有关的“烦心事”,除了申请仲裁、诉诸法律之外,还开始通过价格争议调解来处理。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已接受市民相关咨询数百件,共受理价格争议调解申请100多件,大多数已经成功调解。
  “多亏价格部门做和事佬,帮我们在事故后解决生意纠纷。”泉州一数码广场由于空调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了几十家商户的财产损失,相关当事人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争议。然而,到法院打官司时间久,投入的精力大,为了更经济、便捷解决纠纷,大家想到了通过价格争议调解解决赔偿争议。
  从平衡利益角度,物价部门提供了两种参考方案:第一种方案,由原建筑工程承包方A公司赔偿被申请人(受损方)总金额18.60万元,被浸受损物品归原建筑工程承包方A公司处置;第二种方案,由原建筑工程承包方A公司赔偿受损方总金额15万元,被浸受损物品归受损方处置。最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按第二种方案实施了赔偿。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只要符合四个条件,均可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七类情况不属于调解处理范围: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等。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且提出了价格争议调解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调解并给予答复;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可以延长调解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0日。
  “在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项便民惠民的举措是一种新的探索,有助于方便快捷化解价格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省物价局价格认定局有关负责人说,对市场价格争议,公众一般熟知的解决途径是诉讼,但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较低。《办法》的出台,可通过政府调解功能解决争议,不仅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可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矛盾激化。
  “对调解价格争议,物价部门有特长。”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我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达87个,几乎覆盖所有县市,拥有国家注册价格鉴证师312名,完全有能力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开展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切实加强“三位一体”(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大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价格争议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今年8月20日,省物价局又联合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在调解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价格争议纠纷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组成联合调解小组,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共同对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福建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