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08 07:42: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日,省妇联、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应尽快修改或废止,对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要增加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规定,对实践中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以村民自治之名实行的所谓“土政策”,要督促有关基层单位坚决予以纠正。重点修订完善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丧嫁娶、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权、拆迁补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老年人权益维护、继承权等涉及到妇女权益的条款,对与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和审核,确保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双重合法性。
  《意见》要求,要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各项权利。农业部门要在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全面落实和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单位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在探索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中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按照归属清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对因出嫁、离婚等原因而异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引导其有序流转承包土地,确保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顺利实现。
  《意见》要求,要确保集体经济收益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确保农村妇女、婚生子女在享受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与男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应当得到保障的征地补偿权益。
  《意见》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村委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成立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坚持和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通过妇女议事会、小组会、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吸收群众意见,特别是女性村民的意见,并对村规民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村规民约真正得到落实,妇女权益切实得到维护。要加大宣传发动,开展调查培训,规范流程操作,按照“四议、两公开、三确保、八步工作法”操作流程开展修订工作。“四议”即妇女议事、村两委提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三确保”即确保村两委中有1名以上女性成员,确保女性参加村民代表大会人数达到1/3以上,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八步”即宣传发动、组织班子、草拟初稿、讨论修改、审核把关、表决通过、乡镇备案、公布实施。做到规范程序、通告明示、明确要求、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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