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福建省就业援助服务体系

发布时间:2012-11-20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存与发展,是百姓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将实施扩大就业战略作为改善民生的根本措施之一。就业援助服务是政府履行就业服务职能的重要形式之一。《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因此,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服务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省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服务体系。
  就业援助对象是否覆盖所有的就业困难人员,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就业援助服务体系是否健全与公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其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规定。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国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由此,我国开始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就业援助的对象仅限于城市就业困难人员。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福建就业援助服务已基本形成以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主体的援助服务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援助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制度,并从2008年开始,面向全省城乡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实现了就业援助服务的城乡全覆盖。一是就业援助对象覆盖全省城乡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福建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村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制度。2004年,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颁布了有关文件,首次将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农村“一户一就业”活动。根据2008年省政府颁布的有关通知和2011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有关文件,我省将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全省城乡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实现了就业援助服务的城乡全覆盖,保障了广大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了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服务体系,为广大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援助服务。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福建不断加强就业援助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以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岗位设置,以及用人单位吸纳补偿政策为主体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
  福建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就业援助服务体系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难点:一是就业援助服务职能分散,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公共就业援助服务各项职能,分散在社保、扶贫、残联、工会、教育、农业、民政、财政、税务等不同部门。由于这些部门之间权责界定不清,职能不明,服务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援助服务的发展。二是就业援助服务存在户籍壁垒,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目前,我省初步实现了就业援助服务的城乡均等化,但是,我省就业援助服务的财政支出、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都优先投向具有城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此外,我省就业援助服务将外省来闽务工中就业困难人员排除在外,使我省就业援助服务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公益性岗位开发难,社保补贴时间过短。目前,我省各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有限,主要是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以及部分公共管理服务岗位等。其他社会主体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积极性不高。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方面,存在着补贴时限太短的问题,不利于公益性岗位的持续开发。四是立法缺失,就业困难人员观念滞后。目前,我省就业援助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依据《就业促进法》外,大多依据政府部门的文件,导致就业援助政策的易变性,不利于持久、稳定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的建构。就业困难人员观念滞后,就业期望脱离社会实际,导致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结构性缺陷,造成就业援助资源的浪费。为此,福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援助体系: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就业援助服务职能的分散化,分布决定了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只有加强协调与合作,才能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援助服务。目前,我省为城市居民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部门之间已形成良性的协调运作机制。由于我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尚处于建设和完善之中,因此,农村就业援助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还有待于加强。今后,农村扶贫、农业、社保和民政部门之间要形成良性的合作机制,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质的就业援助服务。特别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相互衔接的机制,将农村脱贫重点方向放在就业援助上,加快农村贫困群体的脱贫步伐。
  打破户籍壁垒,实现就业援助服务的均等化。就业援助服务城乡均等化不仅体现在服务对象的全覆盖上,更要体现在就业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以及相关的职业指导、培训、社保补贴的均等化上。这一点我省可以借鉴江苏的作法。2010年,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会同该省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规定该省登记失业的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建议我省也出台类似政策,保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援助服务,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向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倾斜。未来在我省财力允许的范围,可将就业援助对象扩展至在闽外来就业困难人员,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就业援助服务的公平性。
  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首先,要拓宽我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渠道,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财税部门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主体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延长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以实现公益性岗位的稳定。其次,要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岗位开发申报、空岗报告、招聘机制。第三,要公平地分配公益性岗位,不仅要实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城乡平等,而且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残疾人。
  完善就业立法,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我省就业援助立法方面的缺失,不利于我省就业援助体系的建构。这方面我省可以借鉴北京市的作法。2011年,北京市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就业援助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从法律层面规范了该市的就业援助制度。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择业观方面存在着的问题,贯彻国家关于就业援助服务精细化的要求,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在就业援助服务体系中,特别是在职业指导服务中,可以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生涯规划,以提高就业援助服务的成效。(作者郭玉辉: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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