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或无故绕行罚款1000元以上

发布时间:2012-11-22 07:39:00来源:民生资讯








  新版《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1日出台,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不超过10年,且自取得之日起满3年方可转让。转让时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出租车车辆更新年限不超过5年。今后新投放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将采取招标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在出租车经营行为方面规定,禁止拼车,落实错峰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间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的;有拒载行为;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无故绕行的;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在运输乘客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转借、出租或涂改客运资格证的等。
  在受理乘客投诉方面规定,乘客向出租汽车企业投诉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查处,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投诉的,后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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