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27 00:00:00来源:民生资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的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加强监管、工作要求等七个方面内容。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合)人员。
  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保障范围: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
  保障水平: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此外,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实施时间:2013年1月1日起。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城乡大病保险承办方式、监督管理及工作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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