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元旦起价格调节基金统一征收项目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04 11:52:00来源:民生资讯








  从2013年1月1日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始施行。《实施意见》对现行的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区域等作出调整。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重要商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应用于扶持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的生产及市场价格的调节。”《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文件也强调要“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
  在新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中,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据介绍,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包括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其他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自行征收、使用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并接受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平时能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在价格高涨时,用于补贴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在价格下跌时,用于补贴生产者;在重要节日期间,用于补贴节日供应物资的储备费用;需要稳价控价时,用于补贴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商品流通,又可用于补贴农副产品商品流通费用。”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如此概括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
  据了解,2010年11月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以来,全市共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3873.69万元,其中市级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拨出配套资金1057万元,全市受益低保对象15.2万人,减轻了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造成的影响。在补贴平价商店建设方面,去年上半年共拨出40.6万元用于中心城区14家平价商店价差补贴,其他县(市、区)也拨出一定资金用于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价格调节基金还将继续投入平价商店建设、社会困难群体价补、生产基地建设等,更多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价控价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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